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
丹阳市揽月车件有限公司
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
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丹阳市揽月车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镇江市诚信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327800元及自2016年5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的违约金(以327800元为基数,按每日0.5‰计算)。

二、被告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对被告丹阳市揽月车件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丹阳市揽月车件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17元、保全费237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9193元,由被告丹阳市揽月车件有限公司、丹阳广球钣金有限公司、江苏欧耐特汽配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8-12-10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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