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 诸暨市嘉怡服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诸暨市嘉怡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第109826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第109826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诸暨市嘉怡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20元,由原告河南太思米亚服饰有限公司负担8245元,被告诸暨市嘉怡服饰有限公司负担625元,被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