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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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长春市国盛金属钢构制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长春市永春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725.80元。 二、公证费2,000.00元、鉴定费5,000.00元均由被告长春市国盛金属钢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三、第三人***对以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长春市永春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39.77元,由被告长春市国盛金属钢构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0.00元,剩余12,189.77元由原告长春市永春温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