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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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损失合计172950.01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34470.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37元,减半收取计1668.5元,由原告负担174.5元,由被告***负担1099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