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张家港福洛瑞物贸有限公司 上海宝钢钢材贸易有限公司 江阴闽海仓储有限公司 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张家港福洛瑞物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0352.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被告张家港福洛瑞物贸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870元,调整为人民币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50元,由被告张家港福洛瑞物贸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浙江省冶金物资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4876元,被告张家港福洛瑞物贸有限公司、江苏海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124元。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