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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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石岛宾馆有限公司 荣成市石岛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险义务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荣成石岛宾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2484元、死亡赔偿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204836元、丧葬费693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以上款项共计214550.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60元,由***、***、***、***、***负担12942元,荣成石岛宾馆有限公司负担45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