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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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 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护理费3250.50元、交通费250元、误工费23328元、伤残赔偿金83171.50元,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车辆损失费2000元、护理费3250.50元、交通费250元、误工费23328元、伤残赔偿金83171.50元,共计122000元。 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951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伤残赔偿金7672.60元、后续治疗费29000元、车辆损失费25000元,共计111637.25元中的15%即16745.59元; 四、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49514.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伤残赔偿金7672.60元、后续治疗费29000元、车辆损失费25000元,共计111637.25元中的15%即16745.59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1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