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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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高 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人民币3316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高 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3288.6元(暂算至2020年3 月25日,此后以未归还上述第一项代偿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 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元,由原告浙江高 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人民币27元,被告***、***承担 人民币363元。原告浙江高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 4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 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 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3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