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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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703民初4028号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805954290。 法定代表人:钱浩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13日,住***。系公司法务。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26日,住***。 被告:***,女,汉族,生于1989年9月16日,住***。 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因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刘宁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罗***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