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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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荔发建材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福建泉州闽光环保资源有限公司 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粉煤灰款3757235.8元及分别自2018年6月1日起以货款1209554.6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以货款839071.2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以货款720284.4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以货款725621.6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以货款262704元为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分段利息; 二、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莆田市荔发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矿渣粉款4712959.8元及分别自2018年5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以361370.5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至2018年8月17日以1735373.7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8日起以1596744.2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以1033741.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日起以946453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以742334.8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4日起以393686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分段违约金; 三、驳回莆田市荔发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3286元,由莆田市荔发建材有限公司负担286元,由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730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6643元,由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莆田市广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26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