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永强支行 广东娜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广东娜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货款919750元及其利息损失(从2020年5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娜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425元,减半收取9712.5元,由原告广东娜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215.5元,由被告***负担549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娜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02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