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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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南宁世纪新光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应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款10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应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计算方式:1、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29日起计至2015年6月28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分段计算;2、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29日起计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分段计算);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对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对第三人(反诉被告)南宁世纪新光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278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华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1.7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2421.21元;案件反诉受理费106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预交又不提出减交、缓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7-8-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