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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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5民初1514号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诉人***借款本金4500万元、利息401.3333万元,以及以本金4500万元、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47195元,由***负担61519元、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5676元;一审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7195元,由***负担61519元、南安市泛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48567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