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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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蓝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661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661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向***赔偿交通事故损失16594.74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4元,减半收取392元(***预交),***负担2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148元,中山市蓝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负担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95元(***预交34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预交50元),由***负担32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负担75元。当事人已预交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法院均不再作收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中山市蓝驰旅游客运有限公司在履行判决时分别将173元、44元一并径付与***。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