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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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 徐州伟华物流有限公司 枣庄银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费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医疗费8779.49元、死亡赔偿金105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车辆损失1455元,合计120234.49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剩余死亡赔偿金685980元、丧葬费37562.5元、误工费975.15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725517.65元的50%即362758.8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评估费300元、邮寄费80元,合计380元的50%即19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义务均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如向本院账户(户名:费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费县支行行号:313474200089账号:***0000292)汇入案款,应注明案号,并自履行之日起三日内将汇款回执交付本案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38元,减半收取4469元,由原告***、***、***、***、***负担266元,被告***负担4203元;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