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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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富艺广告有限公司 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兴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宝轮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通过消防验收的风度国际名苑1-11栋首层189号商铺予原告***; 二、被告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88000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8年4月2日起至上述第一项的商铺通过消防验收之日止的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以不超过88000元为限)予原告***; 三、被告广东富艺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轮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以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富艺置业有限公司、广东富艺广告有限公司、佛山市宝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1050元诉讼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6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