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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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优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和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立的编号为2017112370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解除原告***、***与被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和平县**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12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合同》; 三、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首期购房款164546元、定金2万元、折扣购房款4万元,共计224546元,并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按年利率6.55%向原告支付224546元自2017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四、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违约金5321.6元。 五、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已向被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具体数额截止本判决生效之日原告***、***实际向被告广东和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金额为准; 六、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三、四、五项确定的付款义务,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78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489元,由被告和平县亿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