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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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劳务款1234587元及相应利息(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的利息以226917元为计算基数,2018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6月5日止的利息以1134587元为计算基数,2019年6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1234587元为计算基数,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劳务款之日止的利息以1234587元为计算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84元,由原告***负担4818元,被告***、***、***、***共同负担636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88元,由反诉原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