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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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赔偿保险理赔款26960.32元,其中给付***20960.32元,给付***6000元,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3060元,合计3260元(***已预交),其中鉴定费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各半负担1530元,案件受理费由***负担8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负担115元。综上,***应负担161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负担164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应负担部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6-18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