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7233.22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7233.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7-20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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