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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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江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57233.22元,并承担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357233.2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4%计算利息;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