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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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牟县合力机械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第三工程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工程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801548元; 二、驳回原告***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应当按照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导致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可能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816元,因原告***在庭审中已自愿放弃,故不对此款作出处理,由原告***自行负担即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两年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