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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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 江阴市城乡给排水有限公司 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676062.38元,并承担该款自2019年1月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46元,由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4585元(江苏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75146元,本院予以退还10561元),由江南水务市政工程江阴有限公司负担10561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缴纳至本院诉讼费账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2;开户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江阴农商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6-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