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5月29日起按月利率11.47‰标准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安徽霍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5元,减半收取584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