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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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真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江支行 江苏威盛特钢铸锻有限公司 江苏威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威盛特钢铸锻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江苏海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本金1960万元及利息(以196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江苏威盛特钢铸锻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海通海洋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361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威盛特钢铸锻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6361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62×××88,收款单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