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销售纠纷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1民终88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阮孝木。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彧,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俩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怀,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一审法院及案号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2019)闽0125民初907号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争议焦点为:1.双方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标准是否过高;2.是否存在非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一公司)原因导致逾期办证的情形及是否因上述原因应对逾期办证违约金予以调整。本院认为,关于争议焦点一:上一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上一公司主张合同约定的逾期办证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作为主张调整的一方,其应就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承担举证责任,但上一公司未对此进行举证,其关于应由***、***对逾期办证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及调整逾期办证违约金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争议焦点二:上一公司主张由于案涉房屋所在楼栋业主违章搭建导致首次备案登记迟延,属于非因出卖人原因导致未能按约定时间备案的情形,此期间的逾期办证违约金应予以扣除,但上一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系因业主违章搭建导致首次备案登记迟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上一公司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643元,由永泰县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 霞

审判员 张雅典

审判员 唐宇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蒋莉莉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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