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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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78947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9637.52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法医鉴定费23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264元,减半收取632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将上述诉讼费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上述诉讼费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