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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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安徽金寨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金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金寨县凤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金寨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40000元,并自2019年11月5日起按年利率14.355%支付利息至本息还清止; 二、被告金寨县凤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安徽金寨江淮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8490.58元; 三、被告***在120000元范围内对金寨县凤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对金寨县凤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第一、二项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77元,由被告金寨县凤舞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