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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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浑南置业泰莱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沈阳泰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交付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124-4号1-12-1室房屋(建筑面积93.13平方米); 二、被告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位于沈阳市东陵区全运路124-4号1-12-1室房屋(建筑面积93.13平方米)的不动产权证; 三、被告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4700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4.18元,由原告***承担3856.86元,被告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947.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7-19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