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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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银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桂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源泉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农辉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大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西粮食仓储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广西源泉投资有限公司向广西银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返还预付退股款7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7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7日其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广西五丰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在广西源泉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款项的3700万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37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7日其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广西桂盛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广西源泉投资有限公司应返还款项的3300万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计算:以33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27日其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广西银雪面粉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458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广西源泉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作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