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维案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东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韦维给付原告广西东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198元。

上述款项,限被告韦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1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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