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维案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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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东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韦维给付原告广西东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4198元。 上述款项,限被告韦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韦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