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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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以178862.64元为限,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桂C×××××的汽车,查封、扣押期限二年,自查封、扣押之日起计算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6-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