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肇庆千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肇庆千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宁县支行至2019年9月6日止的本金5920000元、利息50726元,本息合计5970726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清偿给原告。 二、被告肇庆千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应从2019年9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欠款额按合同约定的计息标准计付利息给原告。 三、被告***、***对上述贷款本息在8100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肇庆千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坐落于广宁县*************土地使用权〔证号:宁国用(2011)第2313110257号,使用权面积:11873.4㎡〕和其坐落广宁县*************房产(综合楼)(证号:粤房地权证宁字第1200018595号)、其坐落广宁县*************房产(车间一)(证号:粤房地权证宁第1200021853号)、坐落广宁县*************房产(车间二)(证号:粤房地权证宁第1200021852号)在处置时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3596元,减半收取为26798元(原告缓交),保全费5000元,共31798元,由被告肇庆市千毅塑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缴纳;被告***、***对上述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