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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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省平顶山市塑料制品厂、平顶山神马鹰材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神马氯碱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洛阳市丰沛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向原告河南速超塑业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并承担自2018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申请费2170元,合计447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3350元,由原告负担11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