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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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六居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原告***与被告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内部认购协议》无效; 被告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217670元及利息(利息以21767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被告河北六居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服务费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66元,由被告河北昌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457元,被告河北六居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提交缴费收据原件(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7-30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