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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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西县供电分公司 山东省聊城市第二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20)冀053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临西县河西镇常屯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8039.92元。 二、撤销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20)冀053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2020)冀0535民初15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西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87109.79元。”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西县供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27216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5元,由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西县供电分公司承担2715元,由临西县河西镇常屯村民委员会承担5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50元,由上诉人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临西县供电分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