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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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涞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7日签订的编号为6474的《委托建房合同》无效。 二、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9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9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利息,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支付的238141.72元在上述利息中予以扣除,超出部分折抵本金)。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09.29元,由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