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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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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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修车费249596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9000元;

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拖车费3000元;

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路产赔偿费575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32元,减半收取261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9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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