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天富门业有限公司 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天富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返还货款人民币1086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本金1086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9年7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徐州正通人工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河北天富门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1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