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河北省军区招待所 河北众恒豪景酒店有限公司 河北中联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由原告(反诉被告)河北省军区招待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折抵后费用315.196万元; 二、驳回原告河北省军区招待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850元,由原告河北省军区招待所负担28948元,被告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7902元;反诉案件受理费34872元,由反诉原告天津泰达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1594元,反诉被告河北省军区招待所负担132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