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衡阳市企业信用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祁东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8月19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东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996元,由原告衡阳市蒸湘区湘银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996元,被告***、***、***、湖南揽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祁东县顺达矿业有限公司、衡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2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19
发布日期 20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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