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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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湖南五林合金贸易有限公司 湖南向家铁合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南向家铁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37920元; 二、被告湖南向家铁合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91376元; 三、被告湖南五林合金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湖南五林合金贸易有限公司、***、***在清偿前述债务后有权向被告湖南向家铁合金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函费3666.68元,共计24466.68元,由原告仲利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负担7865.68元,被告湖南向家铁合金有限公司、湖南五林合金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660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7-21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