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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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湖南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9万元。 二、查封马诗恩所有位于澧县××镇××西门居委会,房屋产权号为澧房房权证阳字第0×**的屋一套;查封刘敏所有位于澧县××镇××期××号楼××室,房屋产权号为澧房权证澧阳镇字第7××7号房屋一套;查封杜莉所有位于澧县澧阳镇洗墨池居委会,房屋产权号为澧房房权证阳字第0×**房屋一套;查封余以琳所有位于澧县××街道××门居委会,不动产权号为湘(2017)澧县不动产权第0007155号房屋一套。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 案件申请费1470元,由申请人湖南鸿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2-2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