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 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8日签订的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一期3万吨/年阴极炭块项目全自动数控机床加工生产线《采购安装合同》; 二、被告新疆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双倍返还定金3800000元; 三、被告新疆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返还预付款9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7年2月18日起至款返还之日止; 四、被告新疆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新疆东方希望碳素有限公司返还发货款3743162.39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年利率4.75%计算,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款返还之日止; 五、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以上判决二至五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1252元,由被告北京建莱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