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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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太子庙营业所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34400.1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款汇:开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太子庙营业所,账号:×××02);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支付***垫付费用861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赔偿***各项损失53314.3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款汇:开户名:***,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太子庙营业所,账号:×××02);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37元,减半收取计3268.5元,由***负担575元,***负担499元,***负担219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8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