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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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文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490,000元及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9年7月7日,利息为123,164.28元,2019年7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9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2.08%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2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继承的符永煌名下位于文昌市××镇面积为184.3平方米房屋(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XX号)及位于文昌市××镇使用面积为110.6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用(2008)第W1300433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402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1.6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9931.64元本院予以退还,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993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