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海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文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文昌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教信用社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文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被告***、***、***、***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490,000元及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截止2019年7月7日,利息为123,164.28元,2019年7月8日起至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49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年利率12.08%计算),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2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继承的符永煌名下位于文昌市××镇面积为184.3平方米房屋(证号:文昌市房权证文房证字第XXXX号)及位于文昌市××镇使用面积为110.63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文国用(2008)第W1300433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向原告海南文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费402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完毕;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931.6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缴的案件受理费9931.64元本院予以退还,限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支付案件受理费9931.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0
发布日期 2020-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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