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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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迁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大写:贰拾万元整),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2014年5月24日至2016年5月24日的借款利息4万元,2016年5月25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被告迁西县燕东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