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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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借款519696.27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在偿还借款的同时,按照双方约定的利率计付自2019年元月31日至借款本金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 二、被告平顶山市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的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对被告***抵押的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平房预湛河字第16011678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新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4元,由被告***、平顶山市新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3-05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