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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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按月利率8.7‰,自2019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20年3月12日止;按月利率13.05‰,自2020年3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抵押的位于金湖县中央公园5幢202室的房产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按抵押顺位,并在2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四、驳回原告江苏金湖民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浦支行,账号:62×××25)。 |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