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1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省药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市周村嘉博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淄博赫铭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6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即“一、被告淄博赫铭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人民币520000.00元;二、被告淄博赫铭经贸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市周村嘉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

二、淄博市周村嘉博物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欠款本金1589809.16元;

三、上述判项的合计执行款项不得超出损失总额1589809.16元;

四、驳回原审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554.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负担23939.00元,淄博市周村嘉博物资有限公司、淄博赫铭经贸有限公司负担5615.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0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554.00元,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负担20000.00元,淄博市周村嘉博物资有限公司负担955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1-20
发布日期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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