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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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 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山东沃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3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即“被告山东沃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0万元,并支付利息、复利、罚息(截至2020年2月19日为83818.17元,2020年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款项按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第四项,即“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对被告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373×××88账户内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质押权实现后,被告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向山东沃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二、撤销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3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被告山东沃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6万元;”第五项,即“驳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303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为“被告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各自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沃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15813.00元,申请保全费5000.00元,由山东沃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淄博新星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20204.81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608.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3.00元,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分行负担1303.00元,由山东沃润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